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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ie & Regulation
European Union RoHS directive situation of Belgium execution
Count:6599  Date:2021-10-26
 在WEEE指令制定之前,比利时的三个地区(即Flanders、Wallonia及 Brussels)已经分别制定了各自的回收法令,并建立了各自的回收系统。三个区的协调工作通过2001年2月19日签署的区域间协议进行。目前这三个地区正在就将WEEE转化成国家法律问题进行协调,以便形成一个全国性的统一执行体系。本文将分别介绍三个地区的回收体系。

  1.Flanders地区

  2003年12月,佛兰德地区政府批准了对《废物防止和管理条例》的修订(VLAREA),其中的第五章是有关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回收问题。VLAREA已在2004年7月1日生效。

  (1)范围。VLAREA修订稿涉及12类产品。其中WEEE指令中的“电子和电动工具”包括两类产品:“园林工具”和“其他电子和电动工具”。政府针对每一类物质给出详细的产品清单。

  (2)回收以及运输。VLAREA针对回收中心分布密度(通常是75000居民设立一个回收中心)及具体情况制定了每个回收中心投入运营的审批程序及其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经销商必须在每个零售店醒目处树立一个牌子“回收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并详细写明经销商将怎样达到废旧家电搜集目标(Take Back)。由政府批准的一个计划确定了如下的废旧电子电器回收目标:2004年5kg/人;2005年6kg/人;2006年7kg/人;到2007年至少达到8.2kg /人。该回收目标可能在2009年7月1日以后重新进行修订。

  (3)回收再生比率。预期的回收再生目标与WEEE指令一致或者更加严格。不同材料再利用和再循环的比率见表1。不同产品种类再利用和再循环比率见表2。 表1 不同材料再利用和再循环的比率不同回收材料 回收率(%)黑色金属 95 有色金属 95 塑料 20 电池和蓄电池 65 塑料 (包括能量回收在内的总回收比率) 80 表2 不同产品回收比率不同产品种类再利用和再循环使用比率(%)包括能量回收在内的总回收比率(%)大家电以及放电管(Discharge Lamps) 80 85 自动分配机 75 80 其他的废旧电子电器 70 75

  (4)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回收费用。条例中有关废物搜集的费用条款没有进行修订,因为佛兰德斯区已经建立了一个非常有效的回收体系。法令规定,如果生产商、进口商以及经销商想利用现有的搜集点和再循环中心,必须支付废旧电子电器搜集以及分类的费用,费用标准将由环境部在2004年年底公布。目前,“回收费用”(购买者在购买新设备时预付)在产品的售价之外单独标注。指令只允许“可见费用”在2011年前(对于大家电2013年前)进行单独标注。在将产品投放市场时,生产商必须提供费用保证,对其产品的回收负责。保证可以通过集体机制、冻结的银行账户的形式,也可以与第三方机构签署协议由其作担保负责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处理。

  (5)信息统计和报告。经销商和零售商必须在每年的7月1日之前报告佛兰德斯环境部(OVAM)其所回收的废旧电子电器的相关数据,主要包括:在过去的12个月中回收的废旧电子电器重量;选出来重新使用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重量;返回给制造商或者其他方面进行再循环和回收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重量 。每年的7月1日之前,生产商和进口商必须向OVAM提交每类电子电器产品的信息,主要包括:投放佛兰德斯地区市场的电子电器产品重量;根据回收责任回收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数量;处理设施以及处理方式;再循环、回收、焚烧或最终处置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数量。零售商、经销商、进口商以及生产商的回收责任可以与该地区环保部废物防止和管理计划中作详细规定,或者在地区环保部与各个行业/单位签署的协议中详细规定。

  2 .Wallonia地区

  Wallonia地区2002年出台的生产商责任制法令:涵盖了所有WEEE指令所覆盖的产品种类。该法令规定,零售商必须从消费者手中免费回收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经销商必须接受零售商回收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并转给相应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同时承担该环节产生的费用;生产商必须自费定期从经销商(如果有必要,从零售商处)搜集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并交给经授权可以进行废物处理的公司。生产商必须采取适当的运输和储存方式,确保可以再利用。生产商必须自费回收由授权回收服务站回收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并安排进行适当的处理。对于无法确认生产商或进口商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应该由所有生产商根据其市场份额共同承担。
  目前,Wallonia地区环境部已经制定了两个政策草案:首先对生产商责任制法令(Producer Responsibility Decree) 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令根据WEEE指令的要求对有关生产商的条款进行转换,但修改不多;另外一个新法令将对回收以及处理的设施进行规定。

  (1)范围。“生产商”的定义将被扩展至包括邮件订货者、网络购买者以及使用自己品牌销售但由他人代为生产的人。产品范围与WEEE指令中覆盖的范围一致,并且明确规定附件I B中的产品范围是不完全的,即有可能增加。

  (2)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搜集。在已有的法令中增加了对于家用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或者产生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数量大致相等的回收要求和目标:如果消费者同时购买一个对等产品,零售商从消费者处免费搜集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经销商必须免费从零售商处运走其搜集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生产商必须免费从经销商或/和零售商处拉走其搜集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到2006年人均回收重量必须达到4kg。

 (3)再生目标。现有的回收和再生比率(黑色金属为95%,有色金属为95%,塑料为20%)将被WEEE指令中的规定所取代。

  (4)家用废旧电子电器回收。现有的法令规定,对于家用历史废物,如果没有生产商承担责任,将由市场上所有的生产商根据其市场份额共同承担。

  (5)非家用废旧电子电器回收。对于非家用产品的历史废物,即在2005年8月13日之前投放市场的产品,如果在回收的同时销售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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