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测试
欧盟对重金属有害物质限制相关指令
浏览数:12597 发布时间:2021-10-26
装和包装废物指令(94/62/EC) |
2001年7月1日起至五年內,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6+)等重金属含量限制四种物质的总含量不可超過100ppm。 |
汽车报废指令(2000/53/EC——ELV指令) |
2003年7月起,自2006年1月1日起不得出售用於电动汽车的含镉的电池,原则上禁止使用铅、水银、镉及六价铬(Cr6+)等有害物质 |
镉指令 (91/338/EEC) |
要求成品或零件中之塑料製品及液态涂料 ( 不管是水性,还是油性涂料 ) 镉之含量不得超過 0.01%(100ppm) ;特定设备的电镀镉则禁止使用 |
电池和蓄电池指令(91/157/EEC98/101/EC) |
2001年1月1日起,禁止销售含汞量超过0.025%的碱性電池(纽扣电池除外);禁止销售含汞量超过0.0005%的电池和蓄电池(含汞量不超过2%的纽扣电池除外);重金属含量超过一定水平(汞>25mg/cell, 镉>0.025%,铅>0.4%)的电池和蓄电池应标注特別符号以表明需单独回收。 |
电池的标签要求指令93/86/EEC |
要求电池(包括蓄电池)应标明其重金属含量,以及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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